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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售中药保健品 消费者诉请三倍赔偿被驳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8日

  消费者吴先生在天猫商城一网店购买鹿茸片和铁皮石斛后,以该商品属于药品不能网络销售、网店未亮照经营为由,将网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和三倍货款赔偿。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先生诉称,他在网店购买的4盒鹿茸片、19盒铁皮石斛是中药饮片,属于药品,归药品管理法调整。被告无证经营药品,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属于欺诈行为;网店公司隐瞒经营者身份、未亮照经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和三倍货款赔偿。

  被告网店公司辩称,其在天猫平台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礼盒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且网店公司在天猫平台上进行了亮照经营,并未存在欺诈。另外,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更谈不上造成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网络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尚无明确意见。网店公司并未对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未致使吴先生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难以认为网店公司就此存在欺诈行为。吴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网店公司销售的鹿茸片、铁皮石斛给其造成了损失,也未证明网店公司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故对其要求退还货款、三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商家为何不构成欺诈?

  该案承办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经营者“欺诈”,也应照此理解。本案中,对网店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判断,也应遵照执行。

  吴先生主张网店公司销售的鹿茸片、铁皮石斛是中药饮片、药品,归药品管理法调整;网店公司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无证经营药品,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构成欺诈行为。根据网店公司提供的国法函(2005)59号文件、国食药监市(2006)78号文件、食药监办安函(2012)126号文件、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文件、国食药监市(2006)63号文件、浙食药监市(2013)3号文件等,可知相关主管部门对普通商业企业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因未进入药用渠道而无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网络销售滋补保健类中药材是否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尚无明确意见。网店公司在网上销售滋补保健类商品,根据以上用途区分的做法,并不需要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网店公司是否进行了欺诈。根据吴先生的庭审陈述,其购买涉案鹿茸片、铁皮石斛的目的是为了自身保健、送礼需要,故难以认为网店公司是否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其购买行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网店公司并未对是否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未致使吴先生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故难以认为网店公司就此存在欺诈行为。况且,网店公司进行涉案商品销售是否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范畴,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和处理,在该问题不影响对本案中民事“欺诈”构成与否判断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不宜就此给出结论。

  网店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能够证明,其在天猫上开办网店、在网页上使用的名称及Logo进行宣传是经过了权利人授权的,并非虚假宣传、欺诈行为。在网店上显示营业执照的方式是天猫商城平台所设定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步骤操作而查看网店公司的营业执照,网店公司并没有隐瞒其经营者身份,而是进行了亮照经营,并不构成欺诈。

  综上,网店公司并不具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诱使吴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故意。吴先生要求网店公司退换货款、欺诈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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