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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房伪造子女身份证户口薄 男子获刑九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6日

  江西一男子为达到建房目的,委托制贩假证人员制作其子女假户口簿、身份证以完善建房申请资料,从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最终东窗事发,主动投案并获刑。日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身份证件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同妹夫胡某一起出资3800余元购得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某村委会某村禾泥塘一块面积为256㎡土地的使用权,同年5月,在征得胡某同意的情形下,陈某某将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熊某两夫妇以抵偿债务。200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找到熊某欲收回该块土地,并以子女陈某力、陈某珍名义建房,双方协商未果。2009年9月许,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以子女陈某力、陈某珍的名义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在上述地块建房的用地规划、许可等准建手续。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得知子女陈某力、陈某珍户籍非属该建房用地所在地,即非属民和镇某村委会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该处兴建村民住宅的资格。

  为达到在该地块顺利建房目的,被告人陈某某便找到违法制贩假证人员,委托其制作合乎申请建房人户籍关系规定的陈某力、陈某珍的假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分别为陈某力、陈某珍的假居民户口簿,并据此在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了建房用地规划、许可等准建手续。2011年4月,熊某发现被抵偿在其名下的上述地块已被用于兴建住宅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贤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传唤被告人陈某某于同月16日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时在东莞的被告人陈某某于同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建房审批许可,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及证明公民身份状况的居民户口簿,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数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薄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口头传唤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罪行,其罪后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09年。根据当时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之规定,被告人伪造他人居民户口簿的行为不属该条款惩处、调整的范围,属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惩处、调整的范围暨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故按照被告人行为时的刑法规定应分别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定罪量刑。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暨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按该条款定罪量刑。按照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所实施的上述罪行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一罪论处,故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事司法原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一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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