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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法院对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2日

    随着家事审判工作的不断推进,离婚后探视权的执行申请案件也成为一类棘手难题,甚至出现同一案件反复申请执行的状况。福山区法院据调查发现,夫妻离婚案件调解率由2013年的92.3%,降到2016年的81.7%,这也将进一步加剧探视难的现状,该院尝试探索新路径,有效保障离婚后探视权利。

  一、离婚探视权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离异双方及双方家庭的仇视情绪导致探视的中止。现实情况中,夫妻经过婚姻存续期间的矛盾累积导致拖延或者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探视权的实施难上加难。离异双方父母的介入导致探视纠纷升级,一旦双方协商不成,极容易演变为两个家族的夺子大战,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甚至中止探视。

  二是一方不按约支付抚育费引发连锁纠纷。从近三年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80%以上的离婚探视权案件系因抚育费的支付问题引起,夫妻双方离异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多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育费,于是随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企图通过拒绝探视来达到抚育费的及时支付或者满意支付。

  三是未成年子女的排斥心理致使探视困难。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中,这个年龄段的子女尚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因父母的离异,精神上往往会受到创伤,对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着一定的不满情绪,因而躲避甚至拒绝非抚养方的探视。

  二、离婚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点

  一是审判执行环节缺乏有效衔接。探视权案件的裁判文书缺乏可操作性,探视的具体方案或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表述不够明确具体,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有的虽形成探视协议,但没有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下发,导致探视方案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导致无法执行。

  二是强制执行难。对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权利强制执行,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子女交付给享有探视权的当事人,即使当事人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判决,法院能够运用的民事制裁措施也是有限的。同时法院不可能做到每次探望都派人协同前往,因此当事人的探视权利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的得以保证。

  三是探视权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探视权的行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的几年有的甚至是十几年,由于离异双方工作、生活的变动导致一方探视权的无法行使或抚养子女一方以各种理由变相阻碍另一方探视,导致探视权的行使充满变数和不确定性。

  四是当事人对抗情绪较大。在探视权案件执行中,如何界定协助方式,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各执一词,但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实践中,进行探视时,双方当事人都是一对一,孰是孰非很难判断,在此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

  三、离婚探视权案件审判执行新路径

  一是发挥探视权化解矛盾的特殊作用。重新认识探视权在离婚谈判中的重要作用,当抚养子女一方对离婚财产及抚养权提出过分要求时,婚后探视权就是遏制对方对抗情绪膨胀的有利砝码,冷静理性地对待离婚,达到反向化解矛盾的目的。同时也能在离婚谈判早期将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落到实处,避免离婚后被动探视的情况发生。

  二是离婚、探视权裁判文书要注重探视的细节落实。在处理离婚、探视权案件时着眼于案件的执行,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在裁判文书的表述上既要详尽具体,又要保证语言严谨和准确,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便于执行。

  三是加强执行过程的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始末,成立执行调解小组,由擅于调解的法官任组长,在案情走访过程中主动吸纳与本案有关的或双方当事人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加入调解小组,以化解矛盾为主线,降低双方的对抗情绪,为探视权的再调解工作做准备。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适合本案的调解方式、方法,找准矛盾关键所在,形成“私人定制款”调解方案。

  四是倡导社会宣传效果。定期开展“关爱儿童”、“单亲子女”关爱活动,在离婚诉讼中和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同时,通过对探视权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让离婚夫妇意识到探视子女不仅是探视方的权利更是提供探视方的必须要履行的义务,阻挠探视的行为既剥夺了探视方家长的权利,更剥夺了子女享受亲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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